河南省音樂家協會章程(草案)
(2007年9月4日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2007年9月4日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河南省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省音樂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國音樂家協會和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河南省音樂家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藝術民主,團結全省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音樂事業,為實現中原崛起、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自身特點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的住所在河南省鄭州市經七路34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各省轄市音樂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省級行業、企業文聯所屬的音協經申請,由主席團批準,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在音樂創作、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河南省音樂工作者,由本人申請,并經所在省轄市音協或省直單位、院校、部隊的推薦,經審核批準,履行手續后,即為本會會員。中國音樂家協會在我省的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本會負責向中國音樂家協會推薦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人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有退會自由;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團體會員單位接受本會的委托,負責聯系省音協在該地的會員。
第八條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主席團討論通過給予通報、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本會主席團從理事會中選舉產生,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主席團為本會最高領導機構。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負責召集,每年定期舉行。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主席團召集。理事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工作變動后由原單位另行推薦替補人選,報主席團確認。
第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或副秘書長1人,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在主席團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協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視需要設名譽主席1人、顧問若干人,由主席團聘任。
第十四條 凡對我省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經主席團批準,可授予榮譽會員或榮譽理事稱號。
第四章 任務
第十五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接受中國音樂家協會和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托或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積極組織并鼓勵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鼓勵并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性和藝術水平。
第十八條 積極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第十九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第二十條 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我省地方音樂文化遺產、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二十一條 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教育水平。組織會員參與普及工作,積極開展社會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條 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促進并加強與兄弟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協、海內外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系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四條 努力在音樂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積極發展、培養新生力量,不斷壯大協會隊伍。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財政撥款;2、會員會費;3、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河南省音樂家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實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于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