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2024年11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河南省委員會領導的由各省級文藝家協會、省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省性產(行)業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文化強省的重要力量。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自覺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發展道路和群團發展道路,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動員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積極投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力于繁榮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加快建設文化強省,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河南實踐新篇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
第三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發揮黨和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黨的建設,完善黨建帶群建制度機制。聚焦“做人的工作”核心任務,密切聯系、團結引導廣大文藝工作者聽黨話、跟黨走,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深化改革創新,依法依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
第四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把“推動創作生產優秀作品”作為文藝工作的中心環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引導廣大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動文藝創新,努力創作出更多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審美追求,具有濃郁中原特色,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有機統一,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優秀文藝作品。
第五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及省內各級各類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分級管理。地方和基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按行政區劃,依托基層單位,根據專業特點建立組織、開展工作。上級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依法依章程指導下級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各團體會員、文藝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藝組織、新的文藝群體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基本職能。
第七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多出文藝精品、多出文藝人才為目標,充分發揮組織優勢和專業優勢,采取各種措施,努力提高全省文藝創作與文藝活動水平;大力扶持和培養文藝新人,不斷壯大我省文藝隊伍。
第八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結動員廣大文藝工作者積極投身現代化建設的各項事業,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采風創作、人才培養、評獎表彰、成果展示、志愿服務、理論評論、學術研討、調查研究、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各項工作,充分發揮對文藝工作者的組織、引導、服務、維權作用。
第九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支持各團體會員依據憲法、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探索與解決文藝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和推廣新時代新征程文藝工作的新鮮經驗,使文藝工作自覺服從服務于黨委、政府的中心任務和工作大局。
第十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加強文藝界和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系,同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及各有關方面、單位密切配合,努力推進全省文藝界的團結,不斷擴大與省內外、國(境)內外文藝界之間的聯系、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反映團體會員和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支持發展文化產業。
第十三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加強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和文藝界行風建設,團結引導文藝工作者,踐行“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中國文藝界核心價值觀,遵守《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努力成為時代風氣的先覺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新時代文藝工作者。
第十四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加強對文藝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領、價值引領、道德引領,發揮在行業建設中的主導作用,開展文藝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不斷增強組織活力、向心力、吸引力和行業影響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各省級文藝家協會、省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為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全省性的產(行)業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在提出申請并經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批準后,可成為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執行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決議,按期交納會費,負責完成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活動,對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團體會員如違反國家法律,對社會造成危害,或嚴重違反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或長期不開展活動,經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可予以撤銷團體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為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代表大會由各團體會員、有關方面推選的代表及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特邀代表組成,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由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議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工作報告;修改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選舉產生新一屆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行使其權力。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職權是:執行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的決議;聽取和審議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選舉產生主席團;通過增補和撤換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委員;討論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建議人選由各團體會員及各有關方面按規定名額推選,由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代表大會通過。按照團體會員制的原則,各團體會員和有關方面推選的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委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擔任該職時,其缺額可由其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有關方面重新推選,或由接任者自然更替。重新推選或自然更替的名單須及時報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并經全委會予以確認。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可以增補和撤換,但增補名額不得超過本屆委員總數的十分之一。委員的增補和撤換,需經全委會予以確認。主席團成員的變動,應經全委會通過。
第二十一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各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職權。主席團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設秘書長一人及若干必要辦事機構,協助主席團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視必要可設名譽主席、顧問和榮譽委員若干人。名譽主席由主席團推舉;顧問由主席團從已退下來的曾經擔任過河南省文藝界領導職務及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正、副主席職務的老同志中聘請;榮譽委員由主席團從已退下來的文藝界知名人士中聘請。
第二十四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委員、主席團成員實施履職考核機制。
第二十五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履職考核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視其情節輕重,按相關程序可予以調整、撤換或罷免。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經費來源:
1.財政撥款;
2.會費;
3.社會贊助、捐贈;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河南省文聯。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址設在鄭州市。
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英文全稱是“HEN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縮寫為“HFLAC”。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修改章程須經代表大會討論批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