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作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河南省作家協會的英文名稱是:HENAN PROVINCE WRITERS ASSOCIATION;簡稱:河南省作協。
第二條 河南省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民族作家自愿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作家和文藝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文學事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河南省作家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省作家和文學藝術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動自主創新。致力于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為實現河南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強省的跨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
第四條 河南省作家協會是中國作家協會和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與河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
第五條 河南省作家協會的地址在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河南省作家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作家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堅持“組織、協調、服務、引導”的原則,加強作家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建設和業務道德建設,培養造就一支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優良、熱愛祖國和人民的文學隊伍,推動文學事業大發展,大繁榮;
(二)組織和推動健康說理的文學評論和文學批評,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不同學派的自由討論;
(三)鼓勵作家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群眾建設新生活的偉大實踐,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藝術風格、流派的自由競賽,發揚民族文學傳統,吸取世界優秀文化成果,勇于探索,敢于創新,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創作出無愧于偉大時代、為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優秀作品。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文學人才,給予表彰和鼓勵。
(四)及時發現和大力培養、扶持青年作家與文學新人;
(五)對我省各省轄市作協、文化專業學會、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職責。完成中國作家協會與河南省文聯委托和下達的各項任務;
(六)積極促進并加強與臺灣省、港澳地區和海外僑胞中的作家、文學團體的聯系和交流;
(七)加強省際間的文學交流,促進國際間的文學交流和友好往來,為加強文化強省建設做出貢獻;
(八)依據憲法和法律,維護會員的民主權利和正當的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正當的文學活動;
(九)積極舉辦有利于繁榮文學創作的各種活動,為發揮作家的聰明才智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河南省作家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河南省作家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河南省作家協會的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加入河南省作家協會的意愿;在省級以上報刊或出版社發表或出版過一定數量并有一定影響的文學作品、理論研究、批評著作者,從事文學的翻譯、編輯、教學、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作品原件或復印件,由所在省轄市作協、省直機關、大專院校、駐豫部隊師以上單位推薦;經主席團會議研究通過;會員接到批準入會通知書后,按規定交納會費;由河南省作家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河南省作家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創作成果、著作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河南省作家協會決議;維護河南省作家協會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交納會費;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代表大會的職權。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為本會最高領導機構。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并組成主席團。理事會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副主席負責召集。
本會視必要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名譽主席、顧問由主席團聘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財政撥款、會費、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業務范圍和文學事業的發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1日河南省作家協會第五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